中闻原创 | 持虚假委托公证书,借配偶名义共同借款,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治扬帆 Author 吴亚平
01
前言
本文中的妻子王琳(化名)在结婚两年后找他人冒充丈夫老黄(化名),到公证处办理10多份虚假的公证书,包括首婚声明及各类抵押、借款委托书。此后,短短数月内,王琳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员的帮助下寻找多个出借人,持虚假委托公证书等材料以夫妻名义或者个人名义疯狂借款,办理多个借款公证,借款金额总计高达2000多万元。
两年后,直到王琳失联,房屋被法院启动拍卖,老黄才通过法院、公证处陆续了解到妻子作出的上述种种行为。向公证处提出公证复查申请,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多次刑事报案,起诉离婚……从此,老黄陷入了艰苦维权的各项法律事务当中。尽管涉及到老黄的虚假公证被撤销,出借人无法通过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直接申请执行老黄的个人房屋,几个出借人却又分别起诉老黄,要求老黄对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案件的最大争议就在于王琳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老黄是否需要为王琳的诈骗行为买单。
时至今日,老黄为此事已辗转奔波四年有余,身心俱疲。数个诉讼还在进行当中,刑事侦查进展如何尚不明朗,案件的谜团、老黄的种种疑问迟迟未解开,令人唏嘘不已。
02
基本事实
2012年1月,离异单身的老黄与通过网络相识的王琳登记结婚。婚前老黄名下登记有两套房屋,婚后二人未购买房屋、车辆等。
2014年2月,在老黄因公出差之际,王琳伙同他人冒充老黄到北京某公证处办理5份公证书,包括首婚声明书,有王琳和“老黄”委托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员办理老黄两套婚前房屋抵押、出售等手续的委托书。
2014年5月,王琳又伙同冒充老黄之人到北京某公证处办理13份公证书,包括“老黄”委托王琳办理两套房屋还款、解押、借款、抵押的委托书,王琳和“老黄”委托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员办理两套房屋解押、还款、买卖、过户等手续的委托书。
2014年5月至9月,王琳持上述虚假的公证书,假借老黄名义共同借款或者以个人名义借款,办理多个借款公证,借款金额高达2000多万元。其中数笔借款借虚假的委托书办理了老黄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部分出借人出示的证据显示,借款直接转入王琳的银行账户;上述委托公证及借款公证中所留的王琳和老黄的电话号码均为王琳的电话号码。
2016年10月,北京某公证处经复查认定老黄本人并未申办上述一系列虚假委托公证,撤销部分公证书并补正一部分公证书。
此后,陆续有3个出借人起诉老黄,要求老黄对相关执行证书中载明的王琳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03
诉讼现状
1. 出借人A起诉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某法院及上级法院均认定,王琳持有公证委托书,以夫妻名义共同向A借款,A系善意出借人,王琳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据此判决老黄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 出借人B起诉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某法院作出一审裁定,以案件涉嫌刑事诈骗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为由,裁定驳回了B的起诉。目前,B已上诉。
3. 出借人C起诉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尚在审理中。
04
争议焦点
王琳办理、出示虚假的委托公证书,假借老黄的名义向出借人筹借巨额款项,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出借人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上述三个案件在程序上是否应裁定驳回起诉,涉及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机制,本文暂不发表意见。)
05
法条解析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另见《民法总则》、《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述法条规定的即是表见代理制度,是为了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并维护交易安全,使被代理人直接承受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代其签订的合同责任。通说认为构成表见代理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行为人依本人名义签订合同时具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2、合同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权代理。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大意造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7日印发实施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3条、14条明确规定,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人民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
06
律师意见
本案中,王琳伙同他人冒充老黄办理虚假的委托公证,涉嫌刑事诈骗。从表面上看,王琳系老黄的妻子,持有老黄委托其借款、抵押的公证书,似乎出借人难以判断公证书是否是老黄本人办理的,即难以判断公证书的真伪。那是不是就可以据此认为,出借人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属于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呢?
本案代理律师认为,公证书是王琳等人通过违法行为刻意制造的貌似合法的授权假象,不能仅仅以此判断得出出借人善意且无过失的结论。理由如下:
1. 虽然借款时,王琳和老黄系夫妻关系,但涉案抵押的两套房屋均系登记在老黄名下的婚前个人财产。对此,通过虚假委托公证卷宗中的房产证、结婚证等材料一见便知。
2. 出借人与王琳、老黄本不相识,毫无交情,其约定年24%的借款利率出借巨额资金(三笔借款均为200万元以上)给王琳系高风险的商业经营行为;有证据显示部分出借人是多次放贷的职业放贷人,熟知民间借贷的交易风险和流程,对涉案抵押房屋系老黄个人房产应当已经审查明知。
3.虚假委托公证书及公证卷宗显示,有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员参与办理并接受虚假委托,领取全部虚假委托公证书。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专业的居间放贷公司,应当明知涉案抵押房屋系老黄个人房产。其接受王琳委托提供居间服务,寻找多个出借人,亦明知借款是王琳的个人意思,参与办理虚假委托公证的“老黄”并非老黄本人。
4. 出借人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居间服务,与王琳一人签订夫妻共同借款合同并办理借款公证、执行证书、房屋抵押,借款转入王琳一人账户,本身就不符合常理。如果借款人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婚前个人房屋进行抵押,与结婚仅两年多的配偶共同借款,涉及巨额资金,涉及个人巨额房产,有什么理由不亲自出面办理,而通过两次公证由王琳一人办理且借款转入王琳账户?在此情况下,出借人应高度警惕,谨慎审查借款及抵押是否是老黄的真实意思。事实上,出借人除了貌似合法有效的公证书,在种种便利条件下,未与老黄本人进行任何的核实确认。既未见过面,也未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联系老黄。虽然王琳在办理虚假公证及借款公证时未提供老黄真实的电话号码,但抵押登记材料显示,其曾经在申请表中填写过老黄的真实号码。退一步讲,即使王琳以各种理由推托老黄存在客观障碍不能出面办理,出借人应该要求将出借资金转入老黄的账户,以确保老黄可以直接获取合同利益、未被无权代理。
5. 老黄作为王琳的丈夫,对其有着基本的信任,否则二人也不会结婚。因此,老黄对于王琳的不法行为防不胜防。王琳害怕自己的行为败露,甚至伪造房产证放在家中(在老黄持证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抵押情况时,证件被确认为假证没收)。而作为陌生的出借人,其本可以通过相当便利的手段来确认老黄作为共同借款人借款、抵押,却绕着弯地避开老黄,任由王琳通过虚假委托公证书进一步办理虚假的共同借款公证、房屋抵押,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6. 种种迹象显示,老黄是整个事件的受害人,没有任何过错。而王琳、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员、公证处公证员,甚至是出借人都存在明显的过错,甚至完全有可能是明知、放任、共同串通制造的套路贷,套路的目标就是老黄的房产。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出借人A、B、C并非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其主张的表见代理不能成立,老黄不应该对王琳的个人借款行为或者是诈骗行为承担还款责任。
受利益驱使,行为人王琳铤而走险,通过犯罪行为制造权利外观表象,出借人作为相对人未高度谨慎查验其代理权,而是在老黄的个人房屋被王琳抵押登记之后,轻易出借巨额资金,受害人却是没有任何过错的老黄。如果让老黄承担表见代理的后果,则是变相保护了由不法行为制造的外观表象,并最终产生对不法行为变相鼓励之后果。如此这般,不法行为不仅不会减少,反倒会增加。
07
律师提示
1. 对于出借人,如果出借款项系大额资金,出面借款之人是配偶一方,建议坚持夫妻债务共债共签的原则,由夫妻双方出面共同签署借款合同;同时,最好由财产所有人直接出面签署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 夫妻之间应当有基本的信任。夫妻一方因个人原因对外举债,应如实告知配偶及出借人,不能擅自利用其掌握的家庭财产材料或者配偶个人财产材料从事不法行为,造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假象。违法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的,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对于公证,公证机构应当首先谨慎审查办理公证事项的人是不是本人,相关公证内容是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不是虚假材料。公证机构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导致公证书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8
后记
目前,老黄的两套房屋虽然暂时没有被法院拍卖,但是却被所谓的债权人非法侵占。这些债权人为了获取高额利息,轻易将借款出借给了陌生人,在王琳办理虚假委托公证东窗事发后,没有选择刑事报案,却死死地占据老黄的两套房屋,或换锁空置,或转手租赁。老黄却有家难回,在外租房生活。老黄自问,也问我们其他人,所有的事情,他完全不知情,他到底犯了什么错?想来想去应该是他娶错了人。他的种种疑惑至今未解。比如,冒充老黄的人是谁?是谁找来的?整个事件由谁策划、有谁参与?
希望刑事案件的侦查早日取得进展,解开整个事件的谜团;也希望接下来的民事诉讼都能有一个对老黄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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